为落实检务公开,强化普法宣传,提高检察监督质效,促进社会综合治理,近日,鹤庆县检察院就四起非法捕捞水产品行刑反向衔接案件进行集中听证。
经审查,2025年4月至10月期间,王某某等四人分别在金沙江干流、金沙江支流漾弓江水域,使用地笼、视频锚鱼竿等工具捕鱼,被执法人员现场查获,鉴于四人犯罪情节轻微,且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鹤庆县检察院分别对四人作出不起诉决定。但王某某等四人在长江流域禁捕水域使用禁用渔具、禁止使用方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相关规定。
听证过程中,承办检察官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草案)》关于水生资源保护的精神,依据最高检印发的《人民检察院行刑反向衔接工作指引》相关规定,从案件事实、法律依据、审查情况及初步处理意见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听证员经过认真评议,围绕行政处罚的法定性、必要性等方面充分发表意见,一致同意向鹤庆县农业农村局提出检察意见,对王某某等四人进行行政处罚。县农业农村局受邀参加听证会,人民监督员对听证活动全程进行监督。
本次听证会,是鹤庆县检察院深度参与社会治理、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的生动实践。下步工作中,鹤庆县检察院将持续优化检察听证工作,为护航鹤庆县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贡献检察力量。